排烟风机旧规范
关于排烟风机的旧规范,主要依据的是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(GB 50016-2006)和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(GB 50045-95,2005年版)中的相关规定。以下是旧规范中排烟风机的主要要求:

1. 设置要求
- 机械排烟系统:在无法自然排烟的部位(如地下室、内走道、无窗房间等)应设置机械排烟系统。
- 防烟分区:每个防烟分区的排烟量不应小于每小时6次换气次数,且排烟风机应保证在280℃下能连续工作30分钟。

2. 排烟风机的性能
- 耐高温性能:排烟风机应能在280℃的环境下连续运行至少30分钟。
- 独立设置:排烟风机应独立设置,不应与通风空调系统共用风机。
- 电源要求:排烟风机的电源应满足消防电源的要求,确保火灾时正常供电。

3. 排烟风管
- 材料要求:排烟风管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,且风管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小时。
- 风速限制:金属风管内的风速不应大于20m/s,非金属风管内的风速不应大于15m/s。

4. 控制要求
- 联动控制:排烟风机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,火灾时自动启动。
- 手动控制:排烟风机应设置手动启动装置,位置应便于操作。

5. 排烟口
- 设置位置:排烟口应设置在防烟分区的顶部或靠近顶部的侧墙上,且距该防烟分区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米。
- 风速限制: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/s。

6. 补风系统
- 补风要求:机械排烟系统应设置补风系统,补风量不宜小于排烟量的50%。

7. 其他要求
- 排烟风机房:排烟风机应设置在专用的风机房内,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隔墙和1.5小时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。
- 阀门设置:排烟系统中应设置排烟防火阀,当烟气温度超过280℃时自动关闭。

注意事项
- 以上内容基于旧规范(GB 50016-2006和GB 50045-95),现行规范(如GB 51251-2017《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》)已对部分要求进行了更新和细化。
- 在实际应用中,应以最新的规范为准,并结合具体项目需求进行设计。
如果需要更详细的内容或现行规范的对比,可以进一步补充说明。